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徂汶景区年度
居民医保征缴说明
根据《转发鲁医保发〔〕60号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泰医保发〔〕72号)文件: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仍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Q一、参保范围
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泰安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居住证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Q二、征缴时间
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Q三、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参保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父母一方泰安市居住证)及孩子母亲身份证原件办理参保缴费。出生之日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待遇;超过六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新参保自出生年度起补缴,并按新参保人员补缴办法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Q四、补缴
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二档(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一档)全额补缴年以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不补缴历年欠费直接参保,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年限,每一年计算3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已经计算过等待期的欠费年限在以后年度不再算作欠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等待期。)
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补缴后住院的参保患者,按本人入院时间作为确定是否享受医疗待遇的界定时间。
Q五、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按一档标准全额给予补贴。
Q
六、居民医疗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费用合并计算,且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1、住院医疗待遇:
缴费档次
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医院
医院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一档
元
85%
(基本药物为90%)
元
70%
元
55%
二档
元
85%
(基本药物为90%)
元
75%
元
65%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重性)、结核病、血友病8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医院的起付标准和就医待遇标准。(注: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需先行备案,联系)
到统筹区域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急诊备案手续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3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2、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甲类病15种,乙类病24种,共39种)
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元以上部分(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特病取消起付标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一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3万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4万元。乙类病种(除严重精神障碍的6个病种外)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缴费档次,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最高补助限额为每年元(高血压Ⅲ期为0元),患两个以上门诊慢特病的最高补助限额为0元。(注:门诊慢特病需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
严重精神障碍的6个病种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医院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70%,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75%;医院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65%。
3、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无起付标准。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注:参保人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至辖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详询:)
缴费档次
报销比例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家庭医生签约
一档
40%
元
元
二档
50%
元
元
4、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0降至0元,同时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起付标准降低至0元,相应提高各档报销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注:咨询电话,天宝镇、滨河片区:,徂徕镇、化马湾乡:)
5、特药待遇
居民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注:咨询电话,天宝镇、滨河片区:,徂徕镇、化马湾乡:)
6、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待遇
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00元。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制度进行。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实际补助0元。
(注:无第三责任人意外伤害需先行备案,联系)
Q
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任选其一)
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1、电子税务局缴纳
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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