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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云南省禁毒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满足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年,省政府启动了《云南省禁毒条例》的修订工作,这是《云南省禁毒条例》自年制定、年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
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共涵盖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8章69条内容的《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
亮点一:对涉毒文艺人士“亮红灯”
近几年,不少艺人吸毒事件曝光,给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条例》中明文规定,广播影视、网络视听、文艺团体及有关单位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另对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但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除外。
若制作、播出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文艺演出,邀请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的,由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邀请方、播出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亮点二:严禁毒驾
《条例》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亮点三:针对贩毒“特殊人群”设专门场所
在治理特殊人群贩毒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场所,对怀孕、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艾滋病、癌症、尿毒症等传染病、严重疾病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其在专门场所监视居住;并加强对专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救助保障。
亮点四:对病残吸毒人员实施分类戒治
《条例》还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实施分类戒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关爱机构,对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吸毒人员,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本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后,可以送交关爱机构进行集中戒毒(康复)。
另外,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政府需采取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自主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和税收优惠,支持集中安置基地(点)的建设用地和建设经费。
亮点五:对网上涉毒违法信息“零容忍”监管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含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工具、原料来源等违法信息;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播、保存记录等措施。
若违反上述规定,单位、个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将面临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单位将被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而公安、通信、网络等管理部门,则应建立查处网络涉毒行为的协作机制,加强网上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亮点六:邮政、寄递、物流实名登记全覆盖
《条例》规定,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应当停止运送、寄递,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联合检查机制,对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执行禁毒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对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抽查。对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同时,寄递、物流、运输、仓储企业应当加强其分支机构、挂靠经营单位的管理。其分支机构、挂靠经营单位违法运输、寄递、仓储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收寄人员培训等制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导致收寄、承运毒品,发生涉毒案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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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禁毒条例》制定于年,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条例的施行,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促进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禁毒形势的变化,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满足全省禁毒工作实际需要,省政府于年初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省公安厅起草了修订草案。在正式表决通过前,征求了16个州(市)和多个相关部门意见,深入昆明市、德宏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等多地调研,并赴广东、上海、湖南等省(市)学习立法经验。历经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反复审查修改,于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议案。年9月底,通过了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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