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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迎晓里尚堂弄)
一、房屋征收范围迎晓里16号、迎晓里16号四进西、迎晓里16号二进东、迎晓里16号边门一进北、尚堂弄4号、南显子巷11号二进中、南显子巷11号二进、南显子巷11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10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姑苏区平江历史街区成片
(中张家巷以北)整治保护项目(一期)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中张家巷29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1户,总计约33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
(悬桥巷29、33号洪钧故居及周边老宅)
一、房屋征收范围
悬桥巷29号末进东、悬桥巷29号末进西、悬桥巷29号四进西、悬桥巷29号三进东、悬桥巷33号二进西、悬桥巷33号三进西、悬桥巷41号二进东、悬桥巷41号二进西、悬桥巷41号二进东、悬桥巷41号一进西、悬桥巷55号二进东、菉葭巷36号、室、悬桥巷55号、悬桥巷33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14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顾家花园老宅)一、房屋征收范围顾家花园4-3号、顾家花园7号、顾家花园9号一进西、顾家花园17号、顾家花园17号三进东、顾家花园18号底层西(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8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二、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征收补偿政策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迎晓里韩崇故居)
一、房屋征收范围迎晓里2号、迎晓里2弄4号、迎晓里5-1号、迎晓里6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5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悬桥巷37号查宅)
一、房屋征收范围
悬桥巷37号、悬桥巷37号一进东(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2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大新桥巷21号庞庆麟故居)一、房屋征收范围
大新桥巷22号二进东、大新桥巷22号、大新桥巷23号二进、大新桥巷21号4室、大新桥巷21号5室(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5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大儒巷42号)一、房屋征收范围
大儒巷42号三进西、大儒巷42号一进、大儒巷42号楼、大儒巷42号二进东、大儒巷42号四进西中、大儒巷42号四进南(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7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
(大新桥巷笃佑堂袁宅及周边老宅)
一、房屋征收范围
大新桥巷26号18室、大新桥巷27号末进底、大新桥巷27号4室、大新桥巷27号5室、大新桥巷28号、大新桥巷28号12室、大新桥巷28号5室、大新桥巷28号7室(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9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悬桥巷钱伯煊故居)
一、房屋征收范围
悬桥巷23号二进西、悬桥巷27号后门、悬桥巷27号五进楼、悬桥巷27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6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南石子街13、14号)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南石子街14号、南石子街14号二进东、南石子街13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6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
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南显子巷5-8号韩宅)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南显子巷6号后门、南显子巷7号二进?(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3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南显子巷10、16号)一、房屋征收范围
南显子巷10号、南显子巷10-1/2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4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附件:
古城保护示范工程(平江片区)重点功能区保护修缮工程一期(南显子巷10、16号)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苏府规字〔〕4号)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南显子巷10号、南显子巷10-1/2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约4户,总计约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及本方案规定的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补偿方式按苏府规字〔〕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偿金额
1.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4号、苏住建规〔〕8号、苏住建规〔〕9号文件规定执行。?
5.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6.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0元的,按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7.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8.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8号文件规定执行。
9.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0.搬迁奖励费
(1)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0元,增加后不足1元的,按1元发放。
11.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长江花园、虎池苑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享受定销商品房保障政策。
五、居住保障和奖励补助
(一)关于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1.申请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条件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按本方案规定的原梅巷七组地块定销商品房政府审定的销售价计算)的,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可申请购买面积
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申请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按本方案规定的原梅巷七组地块定销商品房政府审定的销售价计算)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四)关于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
1.申请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条件
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被搬迁住宅居民同意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和被搬迁住宅房屋结算价格均按照对等原则执行政府审定价格的,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并享受协议搬迁补偿政策中的各类补助和奖励。
2.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申请范围及政府审定价格
⑴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结算基准价为每平方米元,商业房屋沿次要道路一层为每平方米25元,商业房屋沿一般道路一层为每平方米元。
⑵本项目可申请的居住保障房源为原梅巷七组地块小高层等小区定销商品房,原梅巷七组地块政府审定的销售价为每平方米元,市场价为每平方米00元,以上价格均不含层次差价。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源计划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3.定销商品房保障可申请购买面积
(1)申请人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10号)的规定执行。
(2)非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被征收住宅户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可由被征收住宅户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得条件下,经批准后,每户可按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含层次差价)增购10平方米,由被搬迁住宅户自行购买。
4.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结算办法
(1)被征收住宅户结算办法。根据被征收住宅户核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指标,按照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在被搬迁住宅户的征收补偿货币总额中,扣除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购房款。扣除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剩余购房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办法按照城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建设单位结算办法。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审定市场价向项目建设单位供应房源,不足政府审定市场价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5.货币化回购的适用条件及处理方法
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定销商品房保障的,但又书面申请放弃多余成套定销商品房(不含配送面积)的,可对放弃部分实施货币化回购。该被征收住宅居民户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回购价格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定销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回购成套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价格等内容应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货币化回购的被征收住宅居民不得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
6.搬迁奖励及临时安置补偿
对申请购买政府提供定销商品房的非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被征收住宅户,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验房的,每户奖励人民币0元。
对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住宅户,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住宅户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在征收奖励期内搬迁的被征收住宅户,不足1元的,按1元发放。在征收奖励期外搬迁的,不足0元按0元发放。
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万元)
备注
大?病
危重病
3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其他类疾病
1-2
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万
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1级
3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2级
2
3级
1
4级
0.5
贫?困
三无、五保户(除集中供养)
2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低保家庭
1
低保边缘人群
0.5
特困职工
0.5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高?龄
(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
0.8
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
0.5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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