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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计划淘汰辆国三营运柴油货车,

发布时间:2021/12/10 13:06:21   点击数:

为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

加快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凡在平原县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全县计划两年淘汰国三车辆

补贴标准

  对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国三标准重型载货营运汽车按照生产年限不同给以1.6—4万元补贴,中型载货营运汽车0.8—1.92万元补贴,微型载货营运汽车0.5—1.2万元补贴。

  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提前报废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按年相应标准的80%进行补贴。

补贴的范围

1、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1)自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县的;(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1年)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5)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6)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7)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机构);(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通运输部门开具的车辆营运证注销证明原件和《德州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申请表》。

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车主或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书面委托书原件。

补贴申请办公地点:

平原县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华达汽修厂北邻)

工作时间:上午:8:30-11:50

      下午:14:00-18:00   

联系-

平原县交通运输局平原县生态环境局平原县财政局平原县商务局平原县公安局年10月13日平原时讯新媒体出品记 者丨王亚群通讯员丨许丽丽编 辑丨王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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