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利雅得 >> 利雅得旅游 >> 特辑圣训集的起点穆宛塔
在中国穆斯林学子当中,“圣训”是一门必修课程,而对于圣训的著作了解的并不是很多,熟悉的有《密世卡提》、《利雅得》,还有著名的六大部圣训集等。相对于《穆宛塔》圣训集而言,这些圣训经典都是在其后问世的,包括六大部圣训集。虽然后来出现了各种大部头的圣训集和教法著述,但是《穆宛塔》圣训开创性的学术地位和史料价值,一直受到重视,是研究圣训和教法发展史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作为穆斯林学子有必要了解和认识这部“传世圣典”。
——马文龙
正文“学者不宜在不懂尊重知识者面前谈论知识,这是一种卑躬屈膝之法,更是对知识的一种玷污。”
——伊玛目马立克
文
马贤(愿主赐福之)
正文约字,细读大约需要26分钟
时代需要,应运而生
在先知穆圣时代,凡是《古兰经》没有明文规定而临时发生的事件,先知或用言语,或用行为或指示门弟子依据经训做出裁决。
先知归真后,启示断绝了,先知的言行也停止了,而且随着哈里发国家的征服开拓,将原来受波斯、罗马、希腊和巴比伦文化法统影响的地区先后纳入了伊斯兰的疆域,穆斯林在这些新开拓的地区遇到了在阿拉伯半岛上从未遇到过的一些涉及法例的问题,在已定本的《古兰经》中和先知的零散又无记录的言行里难以找到答案。
于是先知的门弟子中有人主张,对随时发生的新问题,主事者可以协商的方式或以公众利益为原则用个人见解予以处理,这被称为“伊吉题哈德”(一般译为“创制”)。
其代表人物是哈里发欧麦尔和伊拉克地区的长官伊本·马斯欧德等。可是他们的创制仅是解决临时问题的权宜办法,尚未形成法案,也无记录,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伍麦耶王朝建立后不久,形势的发展,要求国家要有较系统的法律,于是出现了教法创制运动。
先知的直传弟子和再传弟子中的当权者或学者,都认为伊斯兰法的基础是由《古兰经》和先知言行奠定的,不同于一般的世俗法,她的制定者只是安拉和他的使者,因而具有神圣性,任何法学家或主事者创制新法案或吸取某一地区的习惯法条款,都不能违反古兰和先知言行中的律例或其精神原则。
但在实践中分为两派:
一、主张除《古兰经》外,先知的言行既然是神意法的根源,真正领受这一根源的直传门弟子有的已去世,多数已分散于幅员广阔的哈里发国家各地,应首先走访各地将他们记忆中的、靠口头传授的先知言行以及经先知默认的门弟子言论辑录起来;
如仍不敷用,再由精通经训的学者根据经训明文或精神以公益、类比等原则创制法例,被称为“圣训派”,产生于圣训流传较多的汉志地区;
二、则继承了欧麦尔等人的做法,主张在没有《古兰经》明文和先知确切言行的情况下,就用个人的意见处理法律问题,所谓“意见”是指圣训传述家、教法学者“为寻求真理、经过深思熟虑及参悟而得出的法律见解或主张。
这一派被称为“意见派”,发源于圣训流传较少的伊拉克等地区。
在发展过程中,两派的思想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但各有特点,于是形成了各自学派的代表人物。前者以伊玛目马立克为代表,后者以伊玛目艾卜·哈尼法为代表。
当时正逢伊斯兰纪元二、三世纪之交,是伊斯兰——阿拉伯文化学术方兴未艾、欣欣向荣的时期,各种学派(包括圣训学、教义学、教法学和历史传记学等)接踵兴起,伊斯兰思想的传承和交流从口头传授正式走向文字编著成书的时代。
教法的编订既是哈里发国家政治生活的需要,也是学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穆宛塔》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良机催生《穆宛塔》问世
先知在世时,为了突出《古兰经》的神圣地位,曾禁止记录他的言行,故其言行在当时没有正式记录,主要是靠圣门弟子的背记和口传心授来保存。
先知归真后,有些圣门弟子担心圣训因无记录,随着背记者的陆续谢世和年代久远而散失,于是就有人私下开始辑录圣训。
到了伍麦耶王朝时代,当权者和先知的一些直传和再传弟子既出于担心圣训的消失,更出于国家立法的需要,认为必须将先知的遗训、直传门弟子的言论及其创制法案搜集整理成册。
哈里发欧麦尔二世(-),下令各地长官“重视先知的圣训,把它搜集起来。”并且在写给麦地那长官艾卜·拜克尔·本·穆罕默德(生卒年不详)的信中说:“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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