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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我县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1/12/14 14:02: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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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的特点1

提高建档立卡的扶贫人员待遇报销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待遇时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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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有所增长。年个人筹资额为每人元,较年实际缴费额增长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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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手续进一步简化。放宽对异地安置、异地急诊人员的就医管理,市内医疗机构全部即时结算,省医院达到余家,基本医保、大病报销实行同步结算,大病保险不能实现联网结算的,出院后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个人银行帐户即可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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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德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筹资政策1筹资范围

德州市内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母亲未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本市区域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筹资标准

年度筹资额为每人元。

3缴费日期

按照统一部署,定于12月8日至12月20日为全县集中统一缴费时间。

4缴费地点

按照职能划分,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代收代缴;县直在校学生由学校代收代缴。非本县户籍的市场业户由市场建设局负责代收;城区置业的非本县户籍常驻居民由街道办负责代收。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入享受期(年1月1日)后,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门诊报销

⑴、普通门诊:村(站)级、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50%(使用中医药治疗的报销比例为6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是80元。

⑵、门诊观察(输液):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50%(使用中医药治疗的报销比例为6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过30元,每人每年封顶0元。

⑶、门诊特殊疾病:特殊疾病种分三类26种,起付标准、医院住院报销待遇相同。门诊特病实行分类限额管理。一类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4种:包括恶性肿瘤、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血友病、尿毒症,其中尿毒症年度支付限额为5.5万);二类病种支付限额为元(8种:包括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陈旧性心梗(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行术、肝炎活动期(甲、戊型肝炎除外)、肾病综合症、自身免疫性疾病);三类病种支付限额为元(14种: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类风湿关节炎、股骨头坏死、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肺心病、苯丙酮尿症、儿童脑瘫)。

⑷、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

住院报销

⑴、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一个医疗待遇年度内第2次住院(含以后)起付标准降低元。

⑵、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报销87%;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7%;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2%。医院使用中医药治疗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城乡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⑶、生育补助标准:住院费用自然分娩的补助标准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是元。合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自然疾病报销标准报销。

⑷、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报销,转外地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治疗终结后,回参保地报销。

⑸、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15万元。

就医结算

⑴、本市住院:医院住院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医院只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医院结算。

⑵、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医院住院治疗的,医院出具转院手续,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医院医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7个工作日内(须在出院前)报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①.医院就诊(医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②.医院就诊:起付标准为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③.异地居住居民就医:办理了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可以在居住地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患病住院时,应在住院7个工作日内(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医院即时结算;医院住院的,持有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④.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

⑤.参保人员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自与医疗机构办理结算之日起,必须在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报销。

⑥.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保待遇挂钩机制。自年起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满10年以上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二次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大病保险,居民个人不缴费。年的政策是: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费用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补偿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补偿65%。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30万元。

年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徐凤先

供稿:县人社局

供稿邮箱:xcbx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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