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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兰分享潘世杰从古兰经看伊斯

发布时间:2017/11/19 11:09:46   点击数:
赛兰穆斯林资源平台sailannet   赛兰最值得   (7)孝敬母亲高于父亲:孝敬父母是人类的美德,伊斯兰也非常重视孝敬父母。值得一提的是,《古兰经》在命令人们孝敬父母双亲的同时,又特别强调孝敬母亲应优先于父亲。如:“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的生他……”(46:15)(另见,19:23—24,31:14—15,29:8等处。)在圣训中有关母亲崇高地位的圣训也是俯拾即是,如:“天堂就在母亲的足下。”[15]等。另据传,曾有人连着三次询问先知穆罕默德,谁最值得孝敬,先知连着三次回答都是母亲,当问第四次时,他才说父亲。[16]因此,伊斯兰教法学家们认为,母亲应该从子女那里得到大于父亲三倍的孝敬。足见母亲在穆斯林儿女心中的地位之崇高。   四、经济赋权、财产支配   (8)有继承权:男女平等与经济地位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给妇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任何有关男女平等的华丽辞藻都显得苍白无力。为此,伊斯兰教明文规定女子和男子一样都享有继承权和经济自主权。《古兰经》载:“男子得享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的多与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家有兄弟姐妹,《古兰经》规定,“一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4:11)根据现代人的眼光,可能认为这样分配不够公平,是重男轻女。但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男子有义务担负家庭的所有费用,而女子没有这个责任;她婚前由父亲养,婚后由丈夫养。因此如果一个需要养家糊口的男子所得的遗产和不需要养家糊口的女子一样多的话,势必会加重男子的家庭负担。然而一旦年龄老迈没有这种负担了,根据《古兰经》的规定,男女所得的遗产则是一样多,正如《古兰经》所规定的:“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4:11)即丧子的父母从亡人那里所得的遗产都一样多,不会因为父母的性别不同所得的遗产有所不同,足见在伊斯兰教中遗产的份额从原则上讲男女是一样多的。   (9)有经商权和经济支配权:一般情况下,穆斯林女子可以通过三个渠道获得财产和经济。一是经商:伊斯兰教鼓励经商,无论男女都有经商权和支配权;二是聘礼或馈赠:穆斯林女子在结婚时,可以从丈夫那里得到一定的聘礼,聘礼的多少根据丈夫的经济条件而定,以作为妻子的经济保障;三是所继承的遗产:如果女子继承了至亲的遗产,也都归她自己享用和支配,从伊斯兰教法上讲,女子并没有责任将自己的钱财用到家庭及孩子的开支。众所周知,在公元7世纪初,东西方社会任何国家的女性几乎都没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也没有经济自主权,据此有学者认为,“远在7世纪初,这具有权威性的法令已在《古兰经》中明文颁布,实际上已成为制定伊斯兰教法的首要依据,这是很久以后才姗姗来迟的、鼓吹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的欧洲所望尘莫及的。”[17]   五、教育赋权、参与社交   (10)受教育权:《古兰经》启示的第一节经文是“你当诵读”,“古兰”一词的本意即诵读、学习之意。圣训指出“求学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18]。众所周知,清真寺不仅是穆斯林的集体宗教活动场所,也是穆斯林的社会大学。因此穆斯林妇女也渴望去清真寺参加礼拜等集体宗教活动,或者学习各种知识。早期的穆斯林妇女非常爱学爱问,甚至直接询问先知有关妇女生理方面的问题。由于妇女们担心学习跟不上男人,她们还要求先知指定一天专门给妇女补课,于是先知就答应了她们的要求。[19]就这样,先知的清真寺也就成了历史上第一所女子学校。这些早期的穆斯林妇女有不少都成了德才兼备的学者,她们有的人讲经传道,开女子教育之先河。   (11)有权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工作:根据一些西方学者对穆斯林妇女的刻板印象,“男人们可以去公众场合中活动,在清真寺中礼拜,而女人只能待在私密的空间——家中,而且只能在家里进行祈祷。”[20]其实,根据《古兰经》的规定,所有宗教功课都没有男女之别,而是一视同仁的,先知穆罕默德还鼓励妇女去清真寺参加宗教活动。他说:“如果你们任何人的妻子要求去清真寺,不要阻止她。”[21]在伊斯兰教的两大节日(宰牲节和开斋节)期间,先知穆罕默德鼓励妇女们参加节日会礼拜,即使由于生理原因不能礼拜也当到达会礼场地,以便鼓励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另外,妇女还有参加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工作权利。圣门弟子欧麦尔就曾亲自任命一位名叫诗法的妇女担任麦地那的市场审计官。据此,穆斯林妇女不仅可以参加宗教集体活动,也可以参加社会其他方面的活动,如医疗、卫生、教育、慈善等社会工作,以实现自己的存在价值,造福社会。   (12)有权从事经济借贷等商业活动:穆斯林妇女不仅可以经商,还可以从事经济借贷等商业活动,这在当时社会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古兰经》规定借款需写借据,还需要请人作证,载:“……如果没有两个男人,从你们所认可的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提醒她。”(2:)值得一提的是,让两个女人作证借贷事宜,并非贬低她们的智力或人格,而是因为经济借贷工作一般不是妇女们的工作强项,女人可能会由于家庭事务等琐事而忘记经济借贷作证之事,而要求两位妇女同时作证一件借款事宜,首先是为了避免忘记的时候可以相互提醒,其次也是为给借贷双方增加安全感。如果不是出于这种考虑的话,女人的作证和男人的作证一样有效。   六、法律赋权、参政议政   (13)有辩护权:如果说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那么妇女把自己的名誉看的比生命还要重要。因此一个社会制度的法律能否保障妇女的名誉,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制度健全与否的重要尺码。由于在一般社会和家庭中,女性处于弱势,蒙昧时代的阿拉伯妇女遭受诬陷的事件也是司空见惯,妇女的名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此《古兰经》严厉打击诬陷妇女,《古兰经》规定,“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当打每个人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另外,《古兰经》还赋予了女性自我辩解的权利。如丈夫要告发自己的妻子出轨,而除他本人外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丈夫发誓四次说明自己的诚实,而其妻子也只要发誓4次就能说明自己的清白,而丈夫的告发无效。[22]在法律面前,男人发誓四次不足以证明妻子不轨,而女人发誓四次却能证明自己清白,这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法对妇女名节的特殊保护及法律赋权。   (14)有申诉权和话语权: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般的妇女在家里都会有很多难言之隐无法申诉,尤其一旦受到丈夫的家庭冷暴力往往是有苦难言。阿拉伯人在蒙昧时代有“将妻比做母背”的恶习,即丈夫由于厌恶妻子而将妻子比作母亲的脊背,誓不近妻,令妻子备受冷漠,苦不堪言,属于严重的家庭冷暴力。在先知时期,就一位穆斯林妇女由于受到丈夫的这种冷漠,大胆向先知倾诉。她的倾诉不仅得到先知的理解,也得到真主的怜悯,《古兰经》并为此事专门下降了“辩诉者”章以处理此事。值得一提的是,《古兰经》不仅严厉谴责这种家庭冷暴力,还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条例,即当释放一个奴隶,或连续斋戒两个月,或赈济60个贫民一日的口粮,以示警戒。[23]关于婚姻的聘礼等相关问题,妇女最有话语权。据传,有一次,欧麦尔在就聘礼问题发表演讲时,曾被一位妇女打断了话,她指出欧麦尔的错误,欧麦尔听后坦言承认自己的错误,回应道:“这位女士说的对,欧麦尔说错了。”[24]如果说欧麦尔的谦虚为后人称颂,那么这位妇女敢在哈里发面前争取妇女的话语权,敢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值得称道。   (15)有参政议政权:根据伊斯兰教的政治协商(舒拉)理念,穆斯林妇女是可以参政议政的。《古兰经》说:“当与他们商议公事”(3:)这里“他们”即男女穆斯林大众。另外,穆斯林妇女也可以独立从事具有政治意义的“誓约”仪式。《古兰经》对先知穆罕默德说:“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60:12)鉴于此,先知穆罕默德本人非常重视妇女的观点和看法,并采纳过妇女的意见。如在著名的签订“侯代比叶和约”后,一些男圣门弟子对此表示了异议,令先知很为难,后来先知采纳了妻子温姆·赛丽麦的意见,从而稳妥的化解了这场纷争。从此这位妇女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先知及圣门弟子们的交口称赞。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古兰经》的妇女赋权理念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该体系以男女同源、生而平等为基础,以沙利亚教法保障为手段,以提高妇女的地位和权利为目的,给女性提供了一生三大阶段的呵护和赋权:当她是婴儿时,《古兰经》赋予她生命权,保护她免遭活埋;在她成年时,她不仅享有婚姻自主权,还享有宗教、教育、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权利;在她做母亲时,她可以在儿女那里享受三倍于丈夫的孝敬。毋庸置疑,早在14个世纪以前,《古兰经》能有这样全面的妇女赋权思想,的确是难能可贵的,值得学术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遗憾的是,由于受部落父权主义思想及外来文化习俗的影响,晚期的穆斯林妇女很少享受到《古兰经》赋予她们的这些权利,这也是造成外界对穆斯林妇女地位产生误解的主要口实。其实,如果我们跨越时空,把焦距拉到14个世纪以前的阿拉伯蒙昧时代,而不用现代人的刻板模式来衡量当时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也不以当代的一些穆斯林社会现状做参照物,那么我们会发现《古兰经》的妇女赋权思想是相当开明和进步的,它不仅对早起的穆斯林妇女赋权起过积极作用,对当代穆斯林社会的妇女赋权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①][美]D.L.卡莫迪著徐钧尧宋立道译《妇女与世界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年第1版,第页。   [②]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年8月第1版,北京。(按:本文后面的古兰经译文皆采用此译本,不再注明。)   [③]《艾哈迈德传述》()、《艾布达吾德》()、《提尔密济》()。   [④]参见《新旧约全书》创世纪,第3章,6—16。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刷年,南京。   [⑤]关于这个问题参见裔昭印等著《西方妇女史》商务印书馆北京,年12月第1版,页。   [⑥]范若兰《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与妇女地位初探》载《西亚北非》年,第5期。   [⑦]祁学义译《布哈里圣训实录》()宗教文化出版社,北京,年12月第1版,第1卷页。   [⑧]《推布拉尼圣训集》赛尔德·本·曼苏尔及白赫格的传述。   [⑨]见《布哈里圣训集》()赛俩目出版社,利雅得,年1版。(阿语版)   [⑩]《布哈里圣训集》()赛俩目出版社,利雅得,年1版。(阿语版)   [11]秦惠彬主编《伊斯兰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10月,第1版,页。   [12][美]西提著马坚译《阿拉伯通史》商务印书馆,年12月,第1版,页。   [13]莱希德·里达《光塔古兰经注》,黎巴嫩贝鲁特知识出版社,第二版,第四卷,页。(阿拉伯语版)   [14]莱希德·里达《光塔古兰经注》,黎巴嫩贝鲁特知识出版社,第二版,第四卷,页。(阿拉伯语版)   [15]《伊本马哲圣训集》()   [16]见:祁学义译《布哈里圣训实录》()宗教文化出版社,第4卷57页,年12月第1版   [17]林松《古兰经知识宝典》四川人民出版社,年9月,第1版,第页。   [18]《伊本马哲圣训实录》1/44   [19]参见《布哈里圣训实录》(知识篇)()赛俩目出版社,利雅得,年1版,28页。   [20](美)玛丽·克劳福德罗达·昂格尔著许敏敏等译《妇女与性别》(上册)中华书局,年12月北京第1版。61页。   [21]脑威注《穆斯林圣训实录》贝鲁特知识出版社,年,第4版,3-4卷(),第页。   [22]参见《古兰经》光明章:6~9   [23]参见《古兰经》辩诉章:3~6   [24]见撒里姆·白哈撒威《伊斯兰与国际法之间的妇女地位》科威特,格兰出版社年第2版,第37页。   潘世杰,回族,出生,年,获巴基斯坦真纳大学,阿拉伯语文学硕士学位,年,获巴基斯坦白沙瓦大学阿拉伯语系哲学博士学位。来源:《中国穆斯林》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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